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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星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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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潘星光律师,潘星光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熟悉民事业务,参与办理各类民事案件,积累大量民事案件办理经验。参与担任多家区级机关、国企、民营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处理各类合同纠纷类民间借贷类案件数十起,取得良好结果,得到当事人的好评。......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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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股东大会的流程是怎样的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15日 来源:中北律师
[导读]:  潘星光律师,中北律师,现执业于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

 潘星光律师,中北律师,现执业于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召开股东大会的流程是怎样的

  公司在对一些重大事项进行表决之前,一般是需要先召开股东大会,有各个股东充分了解清楚事情的情况之后,才对事情投票作出决议。不过这召开股东大会也是有一定流程的,那到底召开股东大会的流程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


  1、股东大会的主持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由此可见,监事会和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拥有补充召集权和补充主持权。


  2、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公司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元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公司在计算会议通知的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股东大会不得对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3、股东大会会议


  公司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年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的6个月内举行,即最迟不得晚于6月30日召开。


  4、股东的出席和代理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但股东应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如果委托人为法人,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接受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代理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元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二、股东的临时提案


  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一般由董事会提出。但是,股东有时也会有一些较为重大的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而没有被董事会提出来,因此,《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赋予持有一定股份的股东临时提案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当然,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是指股东大会开会期间必须遵守的一系列程序性规定,这些规定是股东大会是否规范运作、其决议是否存在瑕疵的前提和基础。


  在议事规则里,可以规定股东大会如何召集、召开,其职权如何行使,审议和决定事项的提案等一系列运作细则。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人有效表决权总数。


  五、股东大会决议的无效与撤销


  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提起诉讼的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公司的一种,占领了市场上的主要的部分,市场上很多公司都是股份有限公司,这就要求股东们有团结的意识,股权也是可以转让的,只是股权的转让会有一些限制条件。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


  1、实质要件。又分为内部转让条件和外部转让的限制条件两种。


  内部转让条件


  外部转让的限制条件


  2、形式要件


  股权转让除满足上述实体条件外,一般还具有形式上的要件,所谓股权转让的形式要件,既涉及股权转让协议的形式缔结;也包括股权转让是否需要登记或公正等法定手续,对于股权转让的形式要件,许多国家的公司法都作了明确规定。


  二、限制的法理基础


  1、人合因素


  有限公司虽然从本质上说是一种资本的联合,但因其股东人数有上限的规定,资本又具有封闭的特点,故股东之间具有人身信任因素,具有;人合;的色彩。我国的有限公司具有;人合;与;资合;的双重性质。这种双重性质,不仅反映在有限公司对外关系上,也反映在它的内部关系上。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突出表现在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决议时的限制态度。这种限制,其目的在于维护股东的紧密关系,避免公司因股东的变动而影响生产经营活动。


  2、信用保证


  由于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少,我国《公司法》规定是五十人以下。彼此之间一般比较了解,既重视公司资本的确定和充实,又能兼顾股东相互间信用关系的维持,关注股东本身的财产状况、商业信誉、经营能力等个人条件,由此势必强化股东对公司的使命感和感,使公司对外具有较高的信用品级。


  3、经营管理需要


  有限公司股东设立公司时,相互之间看中的可能不是资金,出资问题在有些股东看来并不是第一位的,特别是在高薪技术公司中,双方或者多方合作可能是一种优势互补的结果,譬如,甲股东有充实的资金,乙股东拥有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丙股东则擅长公司运作和管理。这样的合作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和效益的提高,任何一方退出,都可能使公司陷于窘境,也违背当初合作组建有限公司的初衷。因此,对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予以适当的限制是非常必要的。


  三、股权转让的情形


  根据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精神,引起股权转让变动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股东之间主动转让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


  3、因股权的强制执行引起的股权转让;


  4、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引起的股权转让;


  5、股东资格的继承取得引起的股权变动;对上述几种情形的股权转让,新公司法都规定了适用条件及其限制。


  以上就是为大家介绍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的相关内容。其实多了解一些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知识,也有利于自己更好的管理自己的资金,或者是进行创业投资。毕竟想要融入这个市场,就必须了解市场。市场也是战场,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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