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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星光律师

  • :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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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222584808
  • :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青远路16号
律师介绍

    潘星光律师,潘星光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熟悉民事业务,参与办理各类民事案件,积累大量民事案件办理经验。参与担任多家区级机关、国企、民营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处理各类合同纠纷类民间借贷类案件数十起,取得良好结果,得到当事人的好评。......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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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股权变更的程序 外资企业投资者股权质押的审批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4日 来源:中北律师
[导读]:   潘星光律师,中北律师,现执业于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

  潘星光律师,中北律师,现执业于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外资企业股权变更的程序

  核心内容:在本文中,的主要为您介绍了外资企业股权变更的程序,包括经发局批准、外管局批准、工商变更登记、变更组织机构代码、国税登记、地税登记、银行信息变更、海关变更和电子口岸卡变更。


  1、经发局批准


  2、外管局批准


  3、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依法作出的决定或决议;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股权转让协议;


  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


  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新增境外投资者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不需提交第4、5项材料。因国有股权划拨、股权出质、合法继承、夫妻财产分割变更股东的,不需提交第4项材料,但应提交新股东合法获得股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4、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本单位公章或介绍信


  、本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旧代码证书及IC卡


  5、国税变更登记


  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税务局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在登记窗口领取各种表式,按要求如实填写后,连同资料一起报送登记窗口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一式二份;


  、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工商局准予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变更后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一式二份;


  6、地税变更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一式二份;


  、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工商局准予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外资企业投资者股权质押的审批

  核心内容:在本文中,的将为您介绍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股权质押的审批流程,包括审批依据、批准条件、需要报备的材料和审批期限,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审批依据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等。


  二、批准条件


  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


  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


  国有股权质押须经投资者的主管部门批准;


  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


  有关文件资料已按要求准备齐全。


  三、需报材料


  企业董事长签字并加盖企业印鉴的股权质押申请书;


  企业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董事会成员一致通过的关于股权质押的决议;


  质押股权的投资者的公司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股权质押的书面意见或企业股东间同意股权质押的协议;


  贷款协议或其他引起股权质押的主债务合同;


  股权质押协议;


  质押权人的有效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审批机关需要的其他文件;


  四、审批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对境内外债权人提供股权质押,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原登记机关备案。


  外商独资企业可以自行提供对外担保,无需得到外汇局逐笔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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